【实务操作】
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并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因此应当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下列证据可以单独或者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即劳动者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新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从事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一)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
(三)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据;
(四)新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工资条、银行存折方面的证据;
(五)劳动者以新单位员工的名义签订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等业务方面的证据(此方面的证据有原始证据最佳,如果没有,应该通过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六)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名片;
(七)新单位对劳动者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八)劳动者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证据,劳动者在公司中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证据;
(九)其他证人证言,录音等能佐证劳动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事实的证据。
【温馨提示】
鉴于对用人单位而言,取得上述证据有一定难度,建议在制作竞业限制协议时设置如下条款:
(一)劳动者应在每月的第一周内,向用人单位通报其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二)如劳动者有发生新入职、变化工作单位、自主创业、因工作变动改变经常居住城市等,应在一周内主动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说明当下情况;
(三)如用人单位提出进一步说明要求,则劳动者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说明当前情况;
(四)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另谋工作,或其关联人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可能性的,劳动者应提前向潜在雇用单位以及与之开展业务的所有个人或组织披露本协议。
-
微信小程序
-
Android版
-
IOS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