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病假期间工资的支付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或者规章制度的标准,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确定。但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四)地方有特殊规定的,以地方规定为准。例如:
1、陕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贵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约定的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没有约定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
3、重庆: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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