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关于超过法定医疗期是否需要支付病假工资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该条款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需要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未规定超过该期限如何支付。
因此,我们认为,超过法定医疗期是否需要支付病假工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如果当地明确规定超过医疗期仍需支付病假工资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定的标准支付;
(二)如果当地关于病假工资支付的规定,没有区分是否在医疗期内的,超过医疗期也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定的标准支付;
(三)如果当地的规定也只明确了医疗期内的支付标准,可以按照低于规定的标准支付或者不支付,但是毕竟病假是生理需要,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四)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了需要支付,无论当地有没有规定,都需要按照制度或约定支付,当然,支付的标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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