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
(一)建立加班审批制度 ,加班一律须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应体现加班日期、时长、加班内容等)或单位书面安排,并经部门负责人核实确认,作出书面批示,未经批示的,均属于无效加班,单位不予支付加班待遇。 另由人事部门核实加班申请与实际出勤情况,并不定期或定期对各部门加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排查异常加班。
(二)可在制度中列举无效加班的情形:例如:
1、未经审批的;
2、虽经审批但并未实际出勤的;
3、 计件工时项下,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或工作效率低而导致延长时间或休息日工作的;
4、单位安排值班的(支付值班津贴);
(三)单位应把握加班时长,即日或月加班时长应在法律框架内,一般不得超时加班。
(四)建立加班补休制度,对于休息日加班应尽量安排补休,单位无法补休的,则支付加班费;需注意延时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费,不得进行调休或补休,但实践中仍有一些企业对延时加班亦采取调休方式。
(五)在奖惩制度中,针对虚假加班情形进行规定,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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