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被迫解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八)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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