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并未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经济补偿。
劳动者若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为由提出解除或不告知企业解除理由,之后再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劳动者有依法行使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旦选择了解除权,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再以其他理由主张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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