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员工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存在一定的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的“其他情形”应该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可以享受经济补偿的情形。所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应享受经济补偿。
浙江省高院对此还作出了明确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号 )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因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不排除某些法官对此做相反的解释,认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提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即因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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