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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能否“清零”?能否多次享受?

【法律分析】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主流观点认为,依据医疗期期限和计算周期的规定,可以得知医疗期满是指在一定周期内累计病休满一定时长,例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9年1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但如果到6月30日未休满三个月,则从7月1日之后,又开始病休的,应当重新起算新的医疗期和计算周期,也就是说,医疗期是可以清零也可以多次享受的。

【温馨提示】
在本地区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期不得重复享受的情况下(如上海),对于医疗期及计算周期满后职工再次请休病假的,重新计算其医疗期是稳妥的做法。

【特别提示】
上海地区:依据上海地方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医疗期是累计计算的,不存在“清零”或者多次享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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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期能否“清零”?能否多次享受?

    【法律分析】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主流观点认为,依据医疗期期限和计算周期的规定,可以得知医疗期满是指在一定周期内累计病休满一定时长,例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9年1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但如果到6月30日未休满三个月,则从7月1日之后,又开始病休的,应当重新起算新的医疗期和计算周期,也就是说,医疗期是可以清零也可以多次享受的。

    【温馨提示】
    在本地区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期不得重复享受的情况下(如上海),对于医疗期及计算周期满后职工再次请休病假的,重新计算其医疗期是稳妥的做法。

    【特别提示】
    上海地区:依据上海地方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医疗期是累计计算的,不存在“清零”或者多次享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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