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
(一) 年限: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上海地方规定,不满6个月的,不计算经济补偿金)。
(二) 基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三)按法定情形实行年限封顶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该文件现已废止)规定两种情形下(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上海劳动合同条例在劳动部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种实行“经济补偿金十二年封顶”的情形(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温馨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废止,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经济补偿是否仍需分段计算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目前只有广东省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月数上限、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计发月数、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问题统一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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