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3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六)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七)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八)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九)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降低续签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的;
(十)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一)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方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十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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