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向辞职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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