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因为劳动关系仍在存续中,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非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是否计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的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实践中有两种标准计算:
1、不扣除非正常工作期间,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扣除停薪留职月份,计算员工正常工作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具体计算需结合司法实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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