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谓“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用工之日,通俗地讲,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开始上班的那一天,岗前培训也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的,即使没有参加正式的工作,也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用工”。因此,员工参加培训的第一天起就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
(一)本来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许多单位认为岗前培训不算建立劳动关系,从而会超过一个月才订立劳动合同,而导致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许多用人单位会认为员工岗前培训并没有做实质性的工作,只需要支付一点生活费即可,这样一来就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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