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要投诉的,应向以下机构提起:
一、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以下机构投诉:
一、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消费者要投诉的,应向以下机构提起:
一、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以下机构投诉:
一、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十二条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 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消费者要投诉的,应向以下机构提起:
一、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以下机构投诉:
一、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