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协会受理以下投诉:
一、消费者对购买的生活消费品的质量、安全、卫生、价格、计量和销售方式等方面的投诉;
二、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的收费等方面的投诉;
三、消费者对文化生活方面的投诉;
四、农民对购买自用的化肥、农药、种子、地膜等生产资料的质量、价格、计量等方面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情形的投诉酌情受理:
一、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使用他人营业执照、举办展销会或租赁柜台、发布虚假广告等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消费者协会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
二、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协调解的,应予受理;
三、按投诉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协投诉的,消协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四、地方法规赋予消协其他职责的,按当地通过施行的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