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
集团型企业在制定和修改本集团的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事项:
(一)制定主体
集团型企业在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时,不能只在总公司内部履行民主程序,还应征求各分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全体员工的意见,而且民主程序必须有各分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职工代表参加。另外,集团总部还要考虑各分公司及下属公司所在地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之间的区别和冲突,即要考虑劳动法规的区域性差异:必须“入乡随俗”,否则会“水土不服”。
(二)上下级关系
如果集团总部与各分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是“母子关系”,则规章制度应该分别履行各自的民主程序,即“独立操作”。如果集团总部与各分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是“总分关系”,则民主程序既可以“独立操作”,也可以“合并操作”,但都要做好相关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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