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
(一)用人单位应通过规章制度制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考核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岗位职责,就很难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只有有了明确的岗位职责,才便于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同时在制定考核标准时应具有可操作性。
1、可通过以下几个标准进行量化:计量指标、工作品质指标、工作成果指标、工作态度指标、综合评价指标等;
2、可以根据员工及其所在岗位的具体情况制作单独的岗位职责说明书等文书,在这些文书里确定员工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考核周期、考核程序等内容,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3、可事先与员工确定的绩效考核文件,只要文件里有关于考核结果评估所要承担的后果,员工在绩效考核前有认可形式的签字等其他合法合规合理的意见表示。那么可以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被考核的员工进行调岗调薪;
4、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对员工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考核周期、考核程序等进行约定。
(二)用人单位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是在正常情况下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要对员工进行考核,并且要保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证据。一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工作岗位,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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