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实践中产前假有两种情况:
(一)第一种情况: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该15天即为“产前假”;
(二)第二种情况:产前假是指怀孕后期因为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正常劳动但又未达到法定的产假休假时间而进行的休假。该产前假并非法定假期,是否享有完全基于各地地方政策是否有规定。例如:
1、上海: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2、江苏: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3、福建: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4、山东: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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