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出现违背职业道德、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情形,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一)支持的观点认为,《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反对的观点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因此,在此情形下解除,存在较大的风险,但是司法审判越来越倾向于认定合法解除。建议用人单位尽量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温馨提示】
规定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3条的问题解答:
在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法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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