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关于这个问题有一定的争议,各地规定不太一样。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一)主流观点认为,依据该规定,医疗期还是应当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广东省和浙江省就执行该观点并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也有观点认为, 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限制,其享受的医疗期均为24个月,例如南京市就对此有明确规定。
综上,没有明确规定的地区,建议参考广东和浙江的做法,仍按照员工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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