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不应对员工的就医自主权过多干涉,员工有权利从自身病情、就医便利性等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医院就诊。而用人单位对于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应当认可。如果用人单位规定凭指定医院证明才能批准病假,可能因制度内容不具有合理性而被认定无效。
-
微信小程序
-
Android版
-
IOS版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不应对员工的就医自主权过多干涉,员工有权利从自身病情、就医便利性等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医院就诊。而用人单位对于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应当认可。如果用人单位规定凭指定医院证明才能批准病假,可能因制度内容不具有合理性而被认定无效。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不应对员工的就医自主权过多干涉,员工有权利从自身病情、就医便利性等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医院就诊。而用人单位对于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应当认可。如果用人单位规定凭指定医院证明才能批准病假,可能因制度内容不具有合理性而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