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医疗期满后员工如果继续请病假不来上班,可构成“不能从事原工作”,建议要求劳动者书面确认其“不能从事原工作”,然后企业应当给其另行安排工作,通知员工上班,此时员工如果继续请假不来上班,则构成了“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同样需要员工书面确认,此种情况下,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企业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对是否能够从事原工作或者新工作存在争议的,可以根据当地规定进行劳动能力(复工)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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