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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度就没有效吗?

【法律分析】
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度有没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主要是两种情况:
(一)如果是2008年1月1号以前就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那么只需要经过公示就可以了,并不要求一定要经过民主协商;

(二)如果是2008年1月1号以后的规章制度,那么一旦缺少了民主程序,那么就会认定为无效了,除非该制度经过公示,员工没有提出异议,也就是认可了规章制度,那么这种情况下有的地区还是会认为制度有效的。 因此,没有通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相关制度,如果已经下发了可以撤销作废,也可以在单位进行公示,并给一个合理的公示期和异议期,如果没有员工提出异议,有的地区是认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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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律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本)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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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度就没有效吗?

    【法律分析】
    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度有没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主要是两种情况:
    (一)如果是2008年1月1号以前就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那么只需要经过公示就可以了,并不要求一定要经过民主协商;

    (二)如果是2008年1月1号以后的规章制度,那么一旦缺少了民主程序,那么就会认定为无效了,除非该制度经过公示,员工没有提出异议,也就是认可了规章制度,那么这种情况下有的地区还是会认为制度有效的。 因此,没有通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相关制度,如果已经下发了可以撤销作废,也可以在单位进行公示,并给一个合理的公示期和异议期,如果没有员工提出异议,有的地区是认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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