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
企业在招聘员工入职的时候常常会被忽视以下几个风险:
(一)不注重入职审查
1、身份审查:身份审查:企业如果不注重对劳动者身份、年龄的审查,可能会出现使用童工、未成年工、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等情况,也可能招用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人员,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2、资质审查:员工的资质是体现其能力的重要方面之一,也是用人单位衡量其是否符合岗位的重要依据之一。实践中,一些员工提供虚假证书或模糊证书之间的区别如模糊法律工作者证和执业律师证等,用人单位如审查不严,将这些员工招用后如出现员工工作能力不足等问题,除了造成用人单位招聘成本的增加外,还可能会出现解除上的法律风险。
3、劳动关系状态的审查:用人单位招用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并未解决,或与原单位没有办理完解除手续的员工,一方面由于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在原单位,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为这类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此也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如员工工伤等,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如招用这样的员工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原单位可能会要求用人单位与员工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一般用人单位的赔偿比例不低于70%。
4、竞业限制审查:如用人单位招用了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极有可能会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因此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忽略员工入职体检
1、忽视员工入职体检会存在以下风险:
(1)未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情况,导致身体不健康的员工进入公司,入职后可能会长期请病假,存在医疗期的问题,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严格限制。
(2)若检出职业病且不能证明不是本单位造成的,还要承担造成职工职业病的法律责任。
2、特别提示
如果不在录用条件中明确列明身体存在什么情况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员工在试用期间被查出身体存在疾病或肝炎等问题时,企业是不能够依据这种情况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未告知劳动者相关情况
1、单位应该主动告知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是主动的,不管劳动者是否提出要求,用人单位都应该主动告知。
2、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将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劳动者可能以欺诈,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2)未告知劳动者存在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可以拒绝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职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的,用人单位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
微信小程序
-
Android版
-
IOS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