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可以制定本单位通用的一些录用条件,再根据不同的岗位情况制定各个岗位的个性化的录用条件,但是都应当注意录用条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且应当列名哪些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在入职前书面告知劳动者。以下是一些较为通用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仅供参考:
(一)未满16周岁的;
(二)未在入职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提供所属工作岗位所需的执业资质证件的;
(三)未在入职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住房公积金手续、档案转移手续等用工登记手续、入职手续所需的资料的;
(四)未在入职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
(五)入职后拒不同意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的;
(六)患有精神病的;
(七)患有按国家法律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的;
(八)与原用人单位签有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且本公司在限制范围之内的;
(九)故意或过失泄露本公司秘密的;
(十)试用期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或不合格的;
(十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十二)有酗酒 、赌博、吸毒、嫖娼、参加邪教组织等行为的;
(十三)受行政拘留处罚的,或隐瞒曾经受到刑事处罚事实的;
(十四)通缉在案的,或被依法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的;
(十五)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特殊岗位的特别录用条件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录用条件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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