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则:
(一)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是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请求进行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二)特殊事项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应举证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无法确定的,综合举证能力确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规定,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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